這項業務即將迎來新規。
3月13日,券商中國記者從券商獲悉,3月1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向券商及資產管理子公司就《證券公司債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規則》(簡稱《規則》)征求意見,要求在3月底之前反饋意見。
《規則》明確債券投顧業務的展業條件和展業邊界。在展業門檻方面,監管明確券商要配備不少于3名2年以上債券投研經驗的專職債券投資顧問人員和不少于1名具備2年以上債券投資交易合規經驗的專職合規人員;還要建立具備業務審批、業務要素錄入、業務風險監測管理及業務合規審核功能的全流程留痕的信息技術管理系統等。
明確展業條件
近日,中證協下發的《證券公司債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備受市場關注。
一直以來,債券市場以專業機構投資者為主要參與者,但部分中小金融機構如中小銀行和信托公司由于投資能力有限,需要尋求投資建議。在此背景下,券商的債券投顧業務受到上述中小金融機構的青睞。據證券時報記者去年三季度不完全統計,目前常態化開展債券投顧業務的券商約有20家,總規模約1萬億元,其中前5家的券商市場份額占比超80%。
去年,債券投顧業務被曝出存在利益輸送的隱患。2024年9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約談部分券商,稱有公司在開展服務于中小銀行的投顧業務過程中,存在控制客戶交易,將自營、投顧等業務混同運作,并通過變相資金池在不同賬戶間調節收益以及利益輸送等問題。
如今,監管部門計劃建立和完善債券投顧業務管理機制,明確展業邊界。據證券時報記者拿到的《規則》起草說明,《規則》計劃從“機構、業務、人員”三位一體入手,構建全業務流程的業務管理體系;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結合行業發展現狀及痛點難點,總結行業好經驗、好做法;引導券商加強數字化管理。
此次《規則》最大看點在于,首次明確了券商開展債券投顧業務的能力勝任條件:
一是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內控管理制度;
三是配備不少于3名2年以上債券投研經驗的專職債券投資顧問人員和不少于1名具備2年以上債券投資交易合規經驗的專職合規人員,確保專業水平與其服務方式、業務規模相適應;
四是建立具備業務審批、業務要素錄入、業務風險監測管理及業務合規審核功能的債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流程留痕的信息技術管理系統;
五是支持業務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
《規則》提到,依法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豁免使用第一條的相關條件。
談及債券投顧展業邊界時,《規定》強調從業人員只有建議權,不能有決策權。具體就是,券商及其業務人員從事債券投資顧問業務,限于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輔助客戶進行投資決策;禁止接受客戶資金或資產委托、控制操作客戶賬戶或以任何方式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納入券商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規則》對債券投顧業務的各項環節、風險合規要求等進行明確規定。
具體來看,《規則》加強債券投顧業務的精細化管理,明確債券投顧人員在宣傳推介、協議簽署、債券交易詢價、提供投資建議及開展客戶回訪、受理投訴等業務環節應當遵循的行業標準和規范,督促券商優化供給、提高價值創造能力。
《規則》還重點強化債券投顧關聯交易及利益沖突管理要求,明確關聯交易及利益沖突界定標準,督促券商樹牢防范金融風險的核心目標。
在風險合規管理方面,《規則》要求券商將債券投顧業務納入券商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并為債券交易、銷售、資產管理等業務設置“防火墻”機制。
此外,《管理規則》特別加強了債券投資顧問業務的集中度管理、偏離度管理、交易監測和內部檢查要求,壓實券商主體責任,提升債券投顧業務服務質效。
比如在集中度管理方面,券商不得出具投資建議,導致單一投資顧問賬戶投資于同一債券的金額超過該投資顧問賬戶規模的25%,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境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同業存單除外。如因債券回售、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調整等原因導致集中度管理要求被動超限的,券商不得繼續出具買入超限標的的投資建議,并應當建議客戶合理有序壓降超限標的持倉規模。
不得接受客戶資金或資產委托
監管部門此次還計劃要提升債券投顧人員的管理水平?!兑巹t》明確參與債券交易詢價的人員需要取得債券交易市場要求的相關資質,并按照監管規則進行人員公示,加強人員考核管理,增強透明度和市場監督,保障客戶知情權、提升客戶滿意度。
《規則》列舉了宣傳推介和提供投顧服務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以維持市場秩序,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具體來看,證券公司及相關從業人員在提供債券投資顧問服務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接受客戶資金或資產委托,直接操作客戶賬戶或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2、以個人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私自接受客戶委托,提供債券投資顧問服務并收取費用;
3、利用信息優勢、資金優勢、持券優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影響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4、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建議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5、為投資顧問客戶提供流動性支持;
6、為協助客戶或第三方規避監管,按照投資顧問客戶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指令出具投資建議;
7、不公平對待客戶,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8、收受任何可能對其獨立客觀執業構成影響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9、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在自律管理方面,中證協可以對券商債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非現場檢查。券商及相關從業人員開展債券投資顧問業務涉嫌違反監管規則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中證協將按規定移交證監會等有關機構處理。
校對: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