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僅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決定,本所將結合相關當事人的申辯情況等作出最后的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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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迪初、彭立新、聶衛、肖業芳、廖聰奇: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5〕1號)和《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9號)查明的事實,李迪初在作為深圳市長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方集團”)副董事長和長方集團康銘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銘盛”)執行董事期間,存在涉嫌違反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4.2.2條規定的行為;彭立新在作為康銘盛財務總監期間,存在涉嫌違反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規定的行為;聶衛在作為康銘盛總經理期間,存在涉嫌違反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規定的行為;肖業芳在作為康銘盛國內事業部總監期間,存在涉嫌違反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規定的行為;廖聰奇在作為康銘盛副總經理期間,存在涉嫌違反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規定的行為。
根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第12.6條的規定,本所擬對你們作出以下處分:
一、對長方集團時任副董事長、康銘盛時任執行董事李迪初給予公開認定5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
二、對長方集團時任副董事長、康銘盛時任執行董事李迪初,康銘盛時任財務總監彭立新,康銘盛時任總經理聶衛,康銘盛時任國內事業部總監肖業芳,康銘盛時任副總經理廖聰奇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因無法與你們取得聯系,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們告知擬作出紀律處分的相關事宜。請你們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內到本所領取《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逾期未領取的,上述期限屆滿即視為送達,本所將依照相關規定作出正式處分決定。
根據本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們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如你們對前述擬作出的紀律處分有異議,應當于《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本所提交書面陳述與申辯,并提供相關證據。根據本所《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的規定,你們還可申請聽證,如申請聽證,應當于《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書面陳述和申辯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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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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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秦女士;聯系電話:0755-8866 6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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