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起私募基金風險事件中,托管券商是否應該擔負一定責任,常常成為討論焦點。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審判決一起私募基金投資者以托管人某證券公司未盡職責導致投資者損失為由提起的賠償責任糾紛案。最終,法院認定托管人對私募基金投向的資產權屬未履行合理審核義務,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承擔其本金損失的10%賠償責任。
該案涉及的托管方為恒泰證券。有金融律師對記者分析稱,不排除有其他經濟受損的投資者據此提起訴訟。而從整個行業來說,該案的重要意義在于試圖厘清托管人在資金劃撥審核及監督投資運作中的職責邊界,為“托而不管”敲響警鐘。
涉案托管券商為恒泰證券
據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的案情,2017年9月,投資人樊某與基金管理人某資管公司、基金托管人某證券公司簽訂《票據分級私募基金合同》。合同約定,基金主要投資于銀行承兌匯票或該等票據收益權等高流動性低風險的金融產品,托管人應在審核劃款指令以及投資協議后進行劃款。
樊某支付投資款170萬元后,于2018年收到回款共計約17萬元。自2018年底起,基金延期兌付。2022年11月,基金管理人某資管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孫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法院判處刑罰。
刑事案件查明,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某資管公司先后成立30余支票據私募投資基金產品,某證券公司為托管人。上述系列基金募集的90億余元,被用于購買孫某實際控制的某貿易公司實際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收益權,涉及票據5000張。大部分的募集資金未被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而被用于資金池運作,借新還舊,最終造成幾百余名投資人經濟損失共計20億余元。
樊某認為,管理人某資管公司涉及刑事犯罪,案涉基金已無法按約兌付。托管人存在對劃款指令審核不嚴、交易風險揭示不足、關聯交易監督失責等方面的違法違約行為,致使基金資產被管理人挪用。故請求判令托管人某證券公司賠償投資損失170萬元及相應資金占用損失。
某證券公司認為,托管人系根據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劃款,對劃款指令對應的資金投向只負形式審查義務,無需實質審查,其已審核劃款指令的要素完備性及相關投資協議,樊某的投資損失系管理人實施犯罪行為造成。
根據上述案情中的信息及公開司法資料判斷,涉事私募為華領資管,托管券商為恒泰證券。2022年11月,因涉集資詐騙罪,華領資管被判處罰金二億元,法定代表人孫祺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判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據上海金融法院,在向基金交易對手劃款之前,托管人應當就劃款指令是否為管理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審查,也應當對資金是否投向投資協議所載的投資標的或范圍進行適當審核,以確保合規、安全。
在本案的審理中,恒泰證券為證明其盡到形式審查義務,提交了劃款指令授權書、劃款指令、《銀行承兌匯票收益權轉讓與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收益權出讓方相關主體的企業網上銀行承兌匯票信息網頁截圖,但該截圖并未顯示票據權屬信息。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一般情況下,某證券公司審查的劃款指令、投資協議及企業網上銀行票據查詢截圖等文件,能夠初步指向投資內容,但是本案情況極為特殊。管理人某資管公司自2016年2月起至2018年1月,在不到2年的時間內成立了30余支、總金額高達90億余元的私募基金,投資標的均為某貿易公司享有的5000余張票據收益權,托管人亦均為某證券公司。
“對于如此單一、頻繁、高額投向的投資行為,證券公司作為托管人應當抱有更為謹慎勤勉的態度,更加關注投資的真實性。從專業的角度而言,某證券公司審核票據權利人的票據權屬也并非難事?!?/p>
上海金融法院繼而表示,在本案中,某證券公司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應當知道截圖所顯示的票據權屬信息存在不完整性,且在案涉票據金額巨大,交易主體單一的情況下,其仍對外觀真實性未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長期不加注意,也不過問,簡單執行相應劃款指令,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認為,管理人等犯罪主體的詐騙行為,系樊某投資損失的直接原因。托管人某證券公司未謹慎勤勉地履行審查義務亦對樊某投資損失產生影響。綜合考量管理人、某證券公司各自的職責范圍、過錯程度、具體行為與投資人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情形,法院酌定某證券公司對樊某本金損失的10%承擔賠償責任。
恒泰證券需賠償本金損失的10%,即17萬元。不過,由于該案中涉及的30余只票據,最終造成幾百余名投資人經濟損失共計20億余元,這一案例會否引起其他投資者效仿追訴?
對此,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金融律師董毅智對記者分析稱,其他經濟受損的投資人也可以起訴,而一旦起訴,托管方就該案可能面臨更多的賠償。不過由于該案涉及刑事案件,較為復雜,訴訟的進度具有不確定性。
對于恒泰證券而言,這或是一筆金額不小的訴訟風險。在經歷了2022年的虧損后,恒泰證券于2023年實現扭虧為盈,凈利潤為0.64億元。如果訴訟金額超過1000萬元,雖然不到其最近一期(2023年年報)經審計的凈資產的2%,但也占到凈利潤的1/6。最新的業績預告顯示,該公司預計2024年實現凈利潤1.71億元。
為“托而不管”敲響警鐘
而從整個私募托管行業而言,該案具有較強的參考意義。2023年以來出現多起私募基金“跑路”事件,托管機構在其中的權責問題引發了較多討論。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基金托管人形式審核義務的邊界與標準,投資人往往據此要求托管人賠償。
“目前,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責并未得到足夠重視。托管人以核查手段有限為由,僅僅簡單形式審查劃款指令和投資文件,‘托而不管’的現象時有發生。犯罪分子可能通過托管人的疏漏詐騙投資者,個別情況下將有可能導致大量投資者遭受巨額資金損失?!本C合審判一庭審判團隊負責人、三級高級法官李鵬在解析本案時提到。
她指出,通常而言,托管人對于私募資金投向負有專業范圍內一般審核義務,并不必然需要對每筆交易的真實性進行具體核查,但是,對所托私募基金的重大異常情況需引起審慎注意。
在她看來,本案判決試圖厘清托管人在資金劃撥審核及監督投資運作中的職責邊界,警示私募基金托管行業進一步重視審視自身的職能定位,在專業領域更謹慎勤勉地依法依約履行托管職責,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托管業良性健康發展。
董毅智評論稱,大部分私募爭議案件中,對托管人的職責往往僅做形式審核,但上海金融法院對該案的判決體現了從表面穿透至實質的審核,判例非常具有典型意義。
據券商中國記者梳理,除該案之外,近年也有一些私募事件中,托管方被判承擔責任。比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泰富公司、M銀行與史某的基金合同糾紛中,M銀行作為托管方,因未充分審核管理人劃款指令的過錯程度,被判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15%的補充清償責任。
再比如周某某訴某資產管理公司、某投資集團等私募基金糾紛案中,資管公司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惡意挪用基金資產并已失聯,最終法院判定托管方某證券公司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15%的補充清償責任。
與此同時,2024年以來,監管也在不斷“打補丁”,壓實托管方的責任。2024年6月發布的《關于開展未托管私募證券基金專項核查整改的通知》規定,要求未托管的私募證券基金在3個月內完成核查整改。
2025年1月,華安證券收到警示函,違規之處正涉及私募基金托管。安徽證監局指出,在私募基金托管業務方面,華安證券存在部分制度規定的可執行性不強,部分產品的合同審查和準入管控不嚴格、信息披露復核不到位、未在基金定期報告中出具托管人報告、重大事項報告不及時等問題。
排版:劉藝文???????
校對:王蔚????????